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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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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2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632號
原      告  羽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娥
被      告  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憲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5月22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