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267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雅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惟查,被告住臺南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公路監理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車主地址欄在卷
可稽,且原告主張被告駕車撞擊原告所營Times臺南中華西和緯停車場之出車燈設備,該侵權行為地亦
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