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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2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67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被      告  詹雅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查,被告住臺南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公路監理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車主地址欄在卷可稽,且原告主張被告駕車撞擊原告所營Times臺南中華西和緯停車場之出車燈設備,該侵權行為地亦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