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275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謝宜家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101元【計算式:1萬6,684元+(
違約金:1,688元×0.001×90日=152元)+(違約金:1萬2,582元×0.001×180日=2,265元)=1萬9,101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