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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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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75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被      告  謝宜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