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279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榛玲間返還購物分期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算式:109,942+請求項目1之
違約金【500+600+700】+請求項目2之違約金【500+600+700】=11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