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321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趯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
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
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位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存卷
可憑(見本院限
閱卷),又
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民權西路102巷33弄與102巷口,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存卷可考,均非屬本院轄區,自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是以,本件依首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本件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士林地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