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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3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324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被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所有權人給付停車費用新臺幣(下同)4,7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115年7月22日中監單彰一字第1153132839號函車籍資料電子檔、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頁面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