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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420號
原      告  郭芳君  
被      告  怡心社姻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敏  
訴訟代理人  楊心儀  
            楊永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4,796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115年度北補字第106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36,296元並通知於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查,原告嗣自行繳納裁判費6,29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4,796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