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420號
原 告 郭芳君
被 告 怡心社姻緣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經本院115年度北補字第106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36,296元並通知於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查,原告
嗣自行繳納裁判費6,29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
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4,796元。本院依
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