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50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羽童(原名邱可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9,066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9,3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