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57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被      告  邱文琦即鑫欣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912元,係小額事件,原告為法人,且其本件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此有原告所提綜合授信契約書影本附卷可按,而本件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樹林區、新北市新莊區,有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是依上開法律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等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