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6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永嘉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5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另反訴之上訴利益為93,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