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69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高雄市阿蓮區區,有其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