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71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彥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8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