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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7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被      告  李柏熹
訴訟代理人  莊詠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