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97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駿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
有權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車停放於原告所經營停車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及
違約金新臺幣4750元。
經查,被告設彰化縣福興鄉,有查詢結果
可參,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