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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97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被      告  駿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
            有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車停放於原告所經營停車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及違約金新臺幣4750元。經查,被告設彰化縣福興鄉,有查詢結果可參,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