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小字第97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逸統國貿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
所有權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請求
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8,30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惟本件
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三民區,被告公司所在地亦在高雄市三民區,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起訴狀附卷
可憑,
均非屬本院轄區,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