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建簡字第20號
原 告 協洋鋁業有限公司
曾宥鈞律師
蔡雨芩律師
被 告 亞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顏紘頤律師
楊克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