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建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建簡字第20號
原      告  協洋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程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曾宥鈞律師
            蔡雨芩律師
被      告  亞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琳  



訴訟代理人  顏紘頤律師
            楊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