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
原 告 鄭智升即佳立電器工程行
被 告 昌林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南市永康區,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