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建簡字第56號
原 告 李魁峻即峻星工程行
被 告 建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12條:「…若因本合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均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雙方
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