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楊淵翔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又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
上開主張,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如不服本裁定,
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