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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救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楊淵翔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又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