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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救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任玉蕙
代  理  人  蔡菘萍律師
相  對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186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提起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186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下稱本案),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該會(士林分會)申請書、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且核其本案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