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任玉蕙
相 對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186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因提起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1863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訴訟(下稱
本案),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有該會(士林分會)申請書、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附卷
可稽,且核其本案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