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范栴綾  

相  對  人  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下稱法扶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且聲請人所提起之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331號事件,下稱本件訴訟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業以本件訴訟事件向法扶台北分會申請並經核准扶助在案等情,有其所提出之法扶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部分扶助)在卷可稽。又本件訴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訴訟事件卷宗核屬。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