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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1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014號
原      告  周有為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被      告  合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12日下午2時30分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被告合一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