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賴宏程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
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之一關於「嗣台北富邦銀行將債權讓與原告,原告僅因新臺幣(下同)41,000元的債務,未經被告同意,就要拍賣被告市價135萬元的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嗣台北富邦銀行將債權讓與被告,原告僅因新臺幣(下同)41,000元的債務,未經原告同意,就要拍賣原告市價135萬元的不動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115年度北簡字第1048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