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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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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064號
原      告  佳客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瑤
被      告  徐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以114年度北補字第260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於114年11月21日收受裁定,未依限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