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峰富餐飲有限公司、陳坤辰(原名陳宏斌)、邱麗卿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萬8357元,第一審
裁判費1萬40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萬351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