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142號
原 告 聰明小玩家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捌佰零捌元(計算式詳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㈠、
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
期間者,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依原告
起訴狀記載,
被告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終止
兩造間之租賃關係,故原告係確認自115年1月1日起至契約屆滿日即115年4月30日止之租賃關係仍存續,即以上開剩餘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計算原告因此所受利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㈡、又依兩造間專櫃契約書及微風商場管理規定第5.6條規定,上開剩餘
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之租金利益至少為含稅之包底營業抽成利益共新臺幣(下同)517,808元(即包底營業額每12個月10,000,000元÷365日×契約剩餘存續期間120日×契約約定營業抽成率15%×
營業稅1.05,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