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1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俊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6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