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1504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聲請對
被告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200元,應繳
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附
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
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三、又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變更為吳天銘,原告得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