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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1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55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哲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永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1553號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請求,業經本院於前揭判決主文第2項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前揭判決既未予上訴人不利之判斷,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無上訴利益,上訴自不合法,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