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1553號
被 告 台灣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哲源
原 告 蔡永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二、
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1553號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
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請求,業經本院於前揭判決主文第2項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前揭判決既未予上訴人不利之判斷,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無上訴利益,上訴自不合法,
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