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15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采騰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解媄迪(原名解雅蘋)
邢菲(英文姓名:XING FEI)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解媄迪、邢菲各應
於新臺幣伍拾萬元範圍內與被告采騰生醫國際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㈠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解媄迪、邢菲各應於新臺幣壹佰萬元範圍內與被告采騰生醫國際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㈠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
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陸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該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惟徵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以下相關條文,皆屬實體爭執所應適用之法律規範,不涉司法主權行使之訴訟法規定,自應認所謂「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法律」,係指適用民事實體法,非包含訴訟管轄等程序法。是就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民事糾紛,其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屬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應類推適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又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悉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庭地法即我國法律定之,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號、96年度台上字第582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邢菲設籍於大陸遼寧,有其護照影本在卷可稽,故本件具涉外因素,屬涉外事件,依上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二、本件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貸款總約定書第20條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采騰生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采騰公司)、解媄迪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采騰公司於民國112年1月間偕同被告解媄迪為連帶
保證人,
嗣又於114年3月間徵提被告邢菲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申辦貸款借款2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聲明第1至4項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
、連帶債務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7,651元,及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4%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3,028元,及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4%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⑶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8,789元,及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4%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⑷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59,195元,及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4%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二、被告采騰公司、解媄迪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邢菲則以: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請法院
裁判等語,資為
抗辯。
㈠
經查,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借款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連帶保證書、一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表、催收帳卡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被告邢菲居留證影本、被告邢菲護照影本、被告采騰公司有限公司登記表為證,且為被告邢菲所不爭執。而被告采騰公司、解媄迪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原告之主張,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
惟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又最高限額保證,係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債之關係範圍內之不特定債務,預定最高限額,由保證人保證之契約,於保證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主債務,於不逾最高限額者,債權人均得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解媄迪、邢菲為連帶保證人,其就被告采騰公司之債務自應連帶負責,惟被告解媄迪、邢菲就上開2筆借款均係以50萬元、100萬元為限額與被告采騰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有保證書在卷可稽,是原告向被告解媄迪、邢菲請求與被告采騰公司連帶為本件給付,自應以50萬元、100萬元保證額度內與被告采騰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超過此範圍即不負連帶保證責任。五、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解媄迪、邢菲各於50萬元範圍內與被告采騰公司連帶給付原告⑴37,651元,及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4%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⑵113,028元,及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4%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解媄迪、邢菲各於100萬元範圍內與被告采騰公司連帶給付原告⑴28,789元,及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4%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⑵259,195元,及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4%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二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180元
合 計 6,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