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16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彭雅惠
彭許雪貞
彭明鴻
彭冠橙
彭○○
上 一人 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