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1651號
原 告 黃紘裕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品翰
游惠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全勝、
適悠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高全勝當時任職之公司)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黃紘裕請求新臺幣13萬6950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6950元,第一審
裁判費2020元,原告黃品翰請求5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游惠婷請求5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第一審裁判費5020元,原告繳納3320元,尚應繳納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