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1665號
原 告 陳宣羽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830元(含執行金額本金116,426元及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
違約金,
暨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執行費用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