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17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15,490元(如附表所示),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件民事上訴狀內具狀人欄姓名亦有誤載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更正具狀人名稱
暨法定代理人姓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表:
一、
二、134,863元-19,373元=115,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