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1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768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春、古金盛、陳麗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進春、古金盛、陳麗雲等三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載被告為陳進春、古金盛、陳麗雲,地址均為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然本院以該址,查無陳進春、古金盛、陳麗雲資料,則原告固以陳進春、古金盛、陳麗雲為被告,未提出被告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陳進春、古金盛、陳麗雲」為何人及其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原告應補正主文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起訴對象之姓名及住居所為何,原告起訴時應具備之絕對訴訟成立(合法)要件,係屬原告起訴時應於起訴狀內記載明確者,受訴法院固可職權調查,此僅限於原告起訴之被告之姓名或住居所已可得特定而言(例如:某車號車主、某房屋所有權人等)。並不包括證據之職權調查在內,當事人仍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7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該書狀程式要件欠缺應由原告自行補正,受訴法院並無依職權調查證據以協助當事人補正之義務。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