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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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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1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830號
原      告  弘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靜
訴訟代理人  黃桂美
被      告  楊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用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