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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2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2282號 原 告 馬金聲 被 告 林書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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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8日上午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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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