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2328號
原 告 劉○○ (姓名年籍詳卷)
陳○靜 (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萬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陳筑鈞律師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許繼中律師
陳美宜
被 告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邱楷鈞
陳佳琳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哲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6月29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5年7月3日下午5時宣判,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