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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237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375號 原 告 千佳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潘叡智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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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