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23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22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