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241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耀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為新臺幣(下同)27萬8,58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法應徵收裁判費3,84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自行繳納裁判費3,97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
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30元。本院依
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