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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2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414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田健児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葉山軍治
被      告  王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集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