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24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王選國際有限公司及王集麟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5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