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245號 原 告 陳長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97,82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394,8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94,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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