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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24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2454號
原      告  瑞集腦神經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家  


被      告  海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豪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9087號返還款項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經查
  本件被告業已撤回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且經本院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等情業據被告提出民事假執行撤回狀,並有本院115年4月17日北院信115司執酉字第19087號執行命令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被告既已撤回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則強制執行程序即已終結,核諸前揭說明,原告訴請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自無權利保護必要,是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於法律上顯無理由,亦無從補正,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