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2654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6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培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