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2672號
原 告 郭韻雅
被 告 環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提出之本件房屋
租賃契約第10條第5點約定:「有關本契約事項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契約
標的物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條款在卷
可稽,本件契約標的物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1房屋,是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