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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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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2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69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974號(包含往後改分之案號)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因被告已另向本院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須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式之必要,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