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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2918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2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許慈芸 本件應由陳祖培為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6月22日宣判。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7月17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陳祖培,此有公開資訊觀測站頁面在卷可憑,陳祖培則於115年7月27日方以民事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陳祖培承受訴訟、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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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